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蒋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2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形,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02执9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瑾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