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3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东路**环球金融城**楼**。
法定代表人:蒋艳,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中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由**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岐华
审判员 袁海兰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