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6993江苏中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02民初6993号
原告:江苏中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东路**环球金融城**楼**。
法定代表人:蒋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建,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杰,男,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
原告江苏中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芒公司)与被告***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建、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光伏电站安装款32000元及违约金(按年息24%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屋顶8.91千瓦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等服务,总计安装款6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被告给付原告定金5000元,同时约定原告安装、并网成功后,被告应支付完毕安装款,每延迟一日,按照延迟付款金额的1%/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根据附加协议约定,因被告违约导致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安装光伏电站,2018年10月13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并产生实际收益。被告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安装款29000元,余款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催要多次,但被告一直不给付剩余安装款。
**辩称,2018年5月,原告公司在江都区开设光伏安装门店并开展开业大酬宾活动。2018年5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并交付5000元预付款。5月底,原告将设备安装完毕,被告将剩余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原告业务员陈为民,并要求其按照承诺办理保险以及售后保修等相关工作,但原告未积极回复,且迟迟未能兑现国家相关补助。2018年7月前后,被告了解到光伏项目不能办理国家补贴,遂要求陈为民解除合同,陈为民不同意解除合同,并答应退回32000元。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先期违约。被告全额支付合同款项后,原告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向被告开具发票,也不履行其承诺的相关运维、保险等义务,被告认为尚未达到付款条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5月20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双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屋顶8.91千瓦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等服务,总计66000元;甲方责任与义务:1、收到项目款后,供电局并网申请接受后乙方项目地现场实际勘测,根据乙方需求,合理制定光伏系统的安装方案;2、负责光伏系统的并网事项,到电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申请国家及地方度电补贴;3、提供光伏系统一站式服务,并告知乙方光伏系统的日常注意事项;4、提供的光伏组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运维与质保:项目建设完成后,对于光伏系统,甲方提供5年设备质保服务(不包括设备异常损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操作失误,私自拆装、改动,日常维护不当等)。其中组件10年工艺质保,25年效率衰减不超过20%。甲方以0.1元/瓦/年的价格提供光伏系统的附加运维费用和0.02元/瓦/年的保险,包含不定期线路检查、设备巡视以及必要的发电量分析等。违约责任:甲方完工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每迟延一日,按照迟延付款金额的1%/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安装光伏电站并协助**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供电分公司签订二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2018年6月3日,被告将6.6万元合同款交付被告业务人员陈为民。2018年7月,因光伏发电的国家补贴未发放,陈为民退还**32000元,并表示有补贴后再交还。2019年6月,**名下开始收到度电补助及补发的度电补助。
另,本案审理的原告翟有海与被告扬州祥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国家电网扬州供电公司市场部进行了调查。按照国家规定,在2018年7月1日前并网的,按照以前的政策(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补贴,2018年7月1日之后并网的,按照2019年4月2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协助并网并申请度电补助,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要求退还款项的原因是国家补贴未发放,现被告已收到度电补助,被告应交付相应价款。被告未及时交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鉴于原告主张款项系原告业务员退还给被告,且被告于2019年6月才收取度电补助,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原告再次主张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装款32000元及违约金(按年息24%从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莉
人民陪审员  王蕾
人民陪审员  吴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