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誉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辽宁誉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秀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誉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桂,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与辽宁誉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22执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斌
人民陪审员 陶 野
人民陪审员 邱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一鸣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