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协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协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21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协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4栋5楼5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1KX6C。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元,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协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协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