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21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协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4栋5楼5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1KX6C。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元,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协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协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