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破申36号
申请人:绍兴珉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79954K。
法定代表人:朱珉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道华。
被申请人:***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5098102Y。
法定代表人:陈桂英。
本院在审查绍兴珉珠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珉珠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张剑波
审判员 袁丽鸣
审判员 陈华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宛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