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433号
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
法定代表人:芮洪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新新街二巷84号。
法定代表人:岳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张谦,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47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047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