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广西上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558。
法定代表人:芮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文彬,江苏合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上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70号3号厂房12层1201一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C7PF5N。
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总经理。
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公司)与广西上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3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上能公司确认结欠安普公司货款335101.8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55101.8元。该款上能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205101.8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二、若上能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另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安普公司可就上能公司未支付的所有款项及违约金2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上能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普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上能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能公司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月13日、2022年1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上能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上能公司名下在南宁市无不动产。
3.查明被执行人上能公司名下无车辆。
三、2022年4月1日,因被执行人上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4月12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安普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上能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安普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能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首次约谈笔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3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