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1352号
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俊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北顺街8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