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911号
申请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来安大道141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1782296Q(1-1)。
法定代表人:方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夫,安徽顿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2幢903室、904室、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2561522359。
法定代表人:赵伟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金瑞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地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地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金瑞公司以本公司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瑞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何 文
代理书记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