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8177号之一
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海盐塘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CXDXQ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2幢903室、904室、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2561522359。
法定代表人:**法。
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申请书3814元,合计4714元,由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