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3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221635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学院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256152235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大厦2幢903室、904室、9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2Y8457。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高桥镇芦港村半路庵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18808元、贴息费用33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40398.79元。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84557元、保证金35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另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对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