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null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执他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美泉宫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450288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湖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湖仲(2023)裁字第6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接收立案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中。根据有利于执行和便于执行的原则,并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指定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湖仲(2023)裁字第68号调解书由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