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凯旸置业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异97号 异议人:***,男,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2561522359。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云大厦2幢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2Y8457。住所地:**市海曙区高桥镇芦港村半路庵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环境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件过程中,案外人***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述称:2023年1月3日***从凯旸公司处以工抵房形式抵了位于**市海曙区***的三套地下车位,签了购房合同,完成网签,并拿到了发票和车位产权初始证,但去办理产权证时被告知涉案房产已被***院查封,故请求中止对**市海曙区***地下车位-1-862、-1-941、-1-612三个车位的执行。 被申请人天地环境公司未作辩述。 被执行人凯旸公司也未作陈述。 经审查,本院查明: 2022年6月8日本院在审理天地环境公司与凯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地环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2年11月29日本院以(2022)浙0203民诉前调11800号文书查封了凯旸公司名下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多处不动产。异议人***提出异议,要求解决。 另查明,浙江**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大发地产余姚环山北路地块项目公区精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为该工程项下油漆项目的分包人。2022年12月11日,**公司与凯旸公司、**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润公司)签订《工程款抵付车位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公司购买凯旸公司开发建设的**市海曙区***地下室-1-862号、-1-941号、-1-612号三个地下车位,由凯润公司代**公司支付购车位款以抵扣凯润公司对**公司的工程款债务。2022年12月25日,**公司与***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以选定的工抵房**市海曙区***地下车位-1-862号、-1-941号、-1-612号冲抵***在余姚环山北路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油漆项目剩余尾款190000元。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公司在协议中选定案涉房产以冲抵***建设工程尾款19万元,该案涉房产与***所分包的油漆项目并非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就涉案房产建设工程项目,***及**公司并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利。作为一般债权,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约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规定,故不能排除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