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947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金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还珠沥村沿河东路8号之8的一楼铺位。
法定代表人:萧玉祺。
被执行人: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村新围队高边1号。
法定代表人:林少琳。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6月1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安装工程款372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7906元。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外,本院曾到东莞市常平镇被执行人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调查,现场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杰兰
审判员 朱耀明
审判员 刘浩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