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垚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垚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4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垚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74927642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广安路201号(1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垚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1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34 15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因余额少暂不宜扣划。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宁波垚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张 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