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思沃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宁***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厉汗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沈效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5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53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9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0年4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宁AXXXXX、宁AXXXXX车辆车户,上述车户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止,到期将自动解封,本院已于2020年4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XX号阁楼,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3年4月29日到期,到期将自动解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于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费98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鉴于本案目前的情况,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永孝
审判员 戴岩松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玮
书记员 章继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