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负责人:王某1。
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执行人: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执行人: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执行人:宁夏森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执行人: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执行人:沈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森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890万元、利息1503305.60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案件受理费243817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8047元。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银川市金凤区国家林业局枸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号生产车间、2号设备间产权(产权证号: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2.银川市金凤区宁夏葡萄酒全产业链国际酒庄传达室产权(产权证号:宁2: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银川市金凤区宁夏葡萄酒全产业链国际酒庄展示中心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宁20**: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市金凤区宁夏葡萄酒全产业链国际酒庄文化宣传与营销中心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宁20**金凤区: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区宁夏林业研究院现代林业科技园内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宁20**金凤区不动产: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洼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银国用2016第XXXX号):银国用2016第**高额4000万元本金及截止2019年10月30日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芦草洼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银国用2015第XXXX号)折价或:银国用2015第**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森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对被执行人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4000万元本金及截止2019年10月30日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某、**在最高额4000万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000万元本金及截止2019年10月30日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现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森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某、**的银行存款40755169.6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银川市金凤区国家林业局枸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号生产车间、2号设备间产权(产权证号: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酒庄传达室产权(产权证号: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3.银: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示中心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4.银川市金: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与营销中心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5.银川市金凤区宁: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产权证号: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6.银川市金凤区芦草洼国: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第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4000万:银国用2016第**30日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芦草洼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银国用2015第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森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对被执行人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4000万元本金及截止2019年10月30日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若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森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森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某、**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