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名扬志电器有限公司

银川市名扬志电器有限公司与宁夏丰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2执1847号
本院在执行银川市名扬志电器有限公司与宁夏丰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商业银行、证券等部门,本院已向大武口区公安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未结算),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宁0202执18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
书记员 马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