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05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振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亿昌隆电控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亿昌隆电控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吉0605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3728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8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是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三是到江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四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五是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张忠刚审判员田泽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大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