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鲁0213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与青岛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8)第5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由中院指定我院执行。本案本金66539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180049元,仲裁公告费19936元,共计人民币865377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1054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明好
书记员 高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