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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卓煜建筑材料经销处、青岛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3执1853号
申请执行人:崂山区卓煜建筑材料经销处,组织机构代码L4993397-1,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东韩社区**。
法定代表人:臧志红,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763624604P,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崂山区卓煜建筑材料经销处与青岛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振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2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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