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执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相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利明,该公司经理。

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08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3447482.1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6874.82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北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447482.14元未能执行。

3、本院干警向被执行人办公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北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当前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英军

审判员  梁建星

审判员  段聚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