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夏津县丰瑞五金交电销售部、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142号
原告:夏津县丰瑞五金交电销售部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批发街路**。
经营者:王春艳。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健康东大街北/div>
法定代表人:李相成,经理。
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唐江明,经理。
被告:宋赛超,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div>
原告夏津县丰瑞五金交电销售部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宋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夏津县丰瑞五金交电销售部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丰瑞五金交电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津县丰瑞五金交电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夏津县丰瑞五金交电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孙志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