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7执5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李相成。
关于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2031304*******4210001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52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1304*******42100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