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69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达汽车修配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达汽车修配厂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四民初字第10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达汽车修配厂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四民初字第1063号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