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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306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所,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吴洁,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01号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华,经理。
上列被告信息系原告起诉状所列。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