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庎峰仕、**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5民初1306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被告:**所,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吴洁,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被告: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01号38号,确认送达地址为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306031298。
法定代表人:王德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东,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所、吴洁、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恒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吴洁、被告海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798.42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798.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海恒公司承建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图书馆相关工程,原告为其进行室外地面铺装施工和绿化养护工作,截止2019年12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6798.42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所未到庭进行答辩。
被告吴洁辩称,这个钱确实有这么回事。当时给了原告一部分,因青建公司没有付款,所以没有办法继续给原告支付工程款。**所认可欠原告的工程款,被告吴洁是给**所干现场负责的,当时原告与**所通过视频确认工程造价,被告吴洁在现场代**所给原告打了欠条,欠条上直接写着吴洁代**所签的字。**所今天无法到庭,但是他录视频给被告吴洁,认可还欠***36798.42元,但是**所说原告还拿了他的养护工具没有归还。
被告海恒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海恒公司将绿化劳务分包给青岛宏诚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海恒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青岛宏诚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拨款。海恒公司不清楚原告与被告**所、吴洁之间的关系。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为**所干山东大学青岛内的室外铺装工程,双方约定铺装25元/平方米。吴洁代**所向***支付工程款98000元。
***提交《山东大学图书馆室外铺装工程量(于)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复印件,上面有***的捺印及吴洁代**所的捺印,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该《统计》确认***所干工程款总计134798.4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98000元,尚欠***工程款36798.42元。吴洁认可该《统计》系其代**所与***确认的,并称原件好像已经交给了青建公司。
吴洁提交视频一份,证明**所认可欠***工程款的事实。***对吴洁提交的视频无异议,本院当庭致电**所,**所认可欠***工程款,但称因***未及时养护绿化植被导致其被青建公司罚款,且***未归还其养护工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统计》、被告吴洁提交的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统计》、被告吴洁提交的视频足以证明**所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根据吴洁代**所出具的《统计》记载的工程款数额,本院认定**所尚欠***工程款共计36798.42元。
本院电话联系**所,**所辩称原告未及时养护绿化植被导致其被青建公司扣款。**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认可未归还**所养护工具,对此**所可另行主张要求***归还。
原告要求被告吴洁和海恒公司承担支付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6798.42元并承担以36798.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预缴,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