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8244号
申请人:青岛上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上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上建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并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上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