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3民初12481号
原告: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德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9918A
法定代表人:陈明,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一,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圆,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139号中央商务区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95295767U
法定代表人:付春雨。
原告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世一、于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7446.65元以及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被告签订《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市北区的中锦大厦给水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约定:该工程预算造价27万元,工程款多退少补。之后因该工程增加工程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增加工程款27446.65元,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所付款项。该工程于2017年10月竣工,根据以上两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97446.65元,被告仅支付21万元,剩余87446.65元尚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被告签订《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中锦大厦给水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约定工程预算造价27万元,工程款多退少补。之后因增加工程量,双方签订《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中锦大厦给水工程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对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书》(合同固定总价款27万元,工程名称为青岛市市北区的中锦大厦给水工程。)做以下补充及调整1、。;2、增加承包范围合同价款:一次性包干总价27446.65元,已经包括原告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所需直接费、。等全部费用,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3、付款方式: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被告所付款项。4、除上述外,其他仍参照原合同条款执行。协议签订后,被告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21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交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给水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证明2017年10月25日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书》及《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中锦大厦给水工程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根据《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中锦大厦给水工程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原、被告在《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书》中约定的固定总价款27万元基础上,因增加工程量等增加合同价款27446.65元,且被告应当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原告所付款项。现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工程款21万元,余款87446.65元尚未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87446.65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87446.65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如果义务人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价款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3元,由被告青岛锦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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