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8344号
原告:***,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成杰,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黄刚),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青岛建程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21号1单元602户。
法定代表人:程战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程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孔孟
书 记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