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484号
申请人: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德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991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宜昌路16号2号楼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EKB12A。
法定代表人:张轶,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8,659.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8,659.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13元,由申请人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