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5财保292号
申请人:山东申士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环路北侧冠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博思普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8号2层2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生成(2020)鲁1525诉前调2343号,现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