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申士光电有限公司

山东申士光电有限公司、某某*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296号
申请人:山东申士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东环路与苏州路交叉口路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刘湘英。
被申请人:*****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王快镇西楼下社区建业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吕戌辰。
被申请人:吕戌辰,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襄都区。
被申请人:张凯翔,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信都区。
被申请人:**,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信都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745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被申请人张凯翔在金融机构存款不超过5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超过4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745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被申请人张凯翔在金融机构存款不超过5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超过4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