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申士光电有限公司

山东申士光电有限公司、某某*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354号
申请人:山东申士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东环路与苏州路交叉口路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刘湘英。
被申请人:*****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王快镇西楼下社区建业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吕戌辰。
被申请人:吕戌辰,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襄都区。
被申请人:张凯翔,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信都区。
被申请人:**,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信都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3524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745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被申请人张凯翔在金融机构存款不超过5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超过4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745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被申请人张凯翔在金融机构存款不超过5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超过4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