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初1907号
原告: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2319920B。
法定代表人:乔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忠,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164528813L。
法定代表人:褚宏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运彦,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2020年11月25日,原告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49元,由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永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