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曹士平、田宝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487号
原告:曹士平,女,194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森(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宝龄,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森(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振,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市军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森(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2319920B。
法定代表人:乔森。
被告:殷允跃,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曹士平、田宝龄、郑振与被告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殷允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曹士平、田宝龄、郑振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士平、田宝龄、郑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磊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种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