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亿佳门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403执18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231992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亿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华山路与三悦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QQH82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佳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403民初2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2023年10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A8××**号小型汽车和鲁CL××**号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11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12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其他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403民初2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