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775号之一
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与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中国民航大学(以下简称民航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津0110民初77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海盛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海盛公司复议称,海盛公司与君安公司未签订合同,亦无任何法律关系。君安公司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解除对海盛公司账户存款xxxxx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君安公司起诉海盛公司、民航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君安公司向本院提供盖有民航大学印章的确认单及竣工验收评估报告,民航大学对上述证据的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且竣工验收评估报告盖有海盛公司工程三部的印章。故海盛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君安公司申请对海盛公司进行诉讼保全,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0)津0110民初775号民事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 媛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