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执1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调解如下:一、被告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欠原告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1463649元,此款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5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50万元,余款463649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规定的付款义务,则被告须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且原告可就被告未付清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3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0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0年8月3日、9月21日、10月20日、11月5日四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无车辆;三、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登记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询,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地点。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闻 娣
法官助理贺志辉 书记员范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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