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津0116民初26284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蓉到证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何时计算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贷到现场付全款和被告于2016年6月8日首次付款的事实,应认定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将全部货物交付被告。届时被告未履行给付全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50000元,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负担369元(已交付),被告负担5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审判员  梁凯江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