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津0111民初48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9元,保全费2139元,合计5218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臧 坤
书 记 员 张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