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5民初4764号
原告北京京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万振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2020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京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北京京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宝
书记员 宫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