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819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钰泰商务中心101-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运如广,董事长。
原告***诉***、天津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