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万振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3392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钰泰商务中心101-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