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3392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钰泰商务中心101-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