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盐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自贡市盐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自贡市盐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开元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厚全,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182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李远阜,总经理。
申请人自贡市盐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盐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盐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自贡市盐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案外人自贡市沿滩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沿滩区,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沿滩字第××号、自房权证沿滩字第××号、自房权证沿滩字第××号、自房权证沿滩字第××号、自房权证沿滩字第××号、自房权证沿滩字第××号、自房权证沿滩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文革
人民陪审员  姜丽萍
人民陪审员  郑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金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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