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29民初88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华天城市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735417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2022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禄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