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民初291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继存,男,汉族,1991年5月22日生,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北京斯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42号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钱继存、北京斯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