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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2251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3。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9446024F。
法定代表人:黄松兴。
被告:***,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男,1986年10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6.9元,减半收取计1083.4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周桂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