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麦耶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4民初4604号

原告杭州麦耶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塘路58号广新商务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洛阳龙门行宫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138号西二楼。

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麦耶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耶公司)诉被告河南洛阳龙门行宫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龙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龙门公司认为:被告与重庆贝尔高林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贝尔高林公司)签订的《项目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由合同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是贝尔高林公司在合同文本上盖章后邮寄给被告,被告收到后再盖章邮寄给贝尔高林公司,因此案涉合同的签订地应为被告住所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麦耶公司针对被告龙门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辩称:原告前员工**与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对合同缔结过程的陈述多次用了模棱两可的词语,说明其对于合同缔结过程印象模糊,其陈述也不能代表公司。双方关于合同缔结地法院仲裁的约定只是倾向性建议,并未明确约定;且双方对合同缔结地法院存在较大争议,缔结合同距今较为漫长,对合同最终缔结地没有明确记录,无法确定合同缔结地。故本案中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应视为无效。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案涉合同为被告委托原告从事规划设计工作,合同履行地即为原告公司住所地,请求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贝尔高林公司在案涉《项目规划设计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合同缔结地人民法院仲裁”,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争议由案涉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管辖。故对原告关于双方约定管辖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案涉合同签订地确定问题,被告提供了与贝尔高林公司前员工的聊天记录,基本能够反映案涉合同系由贝尔高林公司盖章后邮寄给被告,再由被告盖章寄回的签订顺序。因被告系最后盖章一方,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以被告住所地为被告盖章地点,确定为案涉合同的签订地。故本院并无本案纠纷的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娜